水质检验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检验工作的检验体制,职责与权限,检验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水质检验工作。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水质检验
指对公司各水厂源水、工艺流程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检测及对供制水原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
2.2 水质检验体制
指由水质管理部门全检、厂化验室专检和车间自检相结合的城市供水生产全过程的三级质量监督、检验体制。
3 职责与权限
3.1 职责
各级水质检验应真实、准确、及时。
3.1.1 中心化验室作为一级检验部门,负责全公司城市供水生产全过程水质及供、制水原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3.1.1 负责发放浑浊度、余氯标准。
3.1.1 定期召开水厂化验人员业务学习。定期检查考核厂化验室检测工作质量。
3.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深层次水质检测工作;围绕供制水生产,开展水质科研课题,为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服务。
3.1.1 做好公司水质分析资料清理归档及管理工作。
3.1.2 厂化验室作为二级检验部门,负责本厂工艺流程各环节水质检验和自检工作。
3.1.3 制水车间作为三级检验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质自检工作。
3.2 权限
3.2.1 中心化验室
3.2.1.1 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供水生产全过程中各环节水质进行检验、抽检。对水质抽查不合格单位,有权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3.2.1.2 有权对各种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2.1.3 有权对水厂化验室检测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3.2.1.4 具有对新型或新购买的净水原料的质量鉴定权和和质量否决权,及对各水厂技改改革后水质的认定检测权。
3.2.1.5 具有对新建或改造后供水管道冲洗消毒质量认定权。
3.2.2 水厂化验室
有权对本厂工艺流程各环节水质进行定期检验、抽查。对水质不合格班组,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3.2.3 制水车间
定期对工艺流程水质进行检测,控制水处理构筑物的运行状态,及时调整投药量和加氯量。
4 水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4.1 中心化验室
4.1.1 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部颁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工作。
4.1.2 按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月对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一次全分析,并定期监测管网水水质(25个取水点,每月两次),抽查盲管,消防栓排水水质。
4.1.3 按照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每月对源水进行一次全分析。
4.1.4 定期对净水药剂质量进行监测和最佳投药量实验,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有关单位。
4.1.5 不定期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8次)各水厂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水质及水质检验工作情况。
4.1.6 开展新购和使用中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以及净水效果及净水水质的检测工作。
4.1.7 及时对新建或改造后的供水管道冲洗消毒的水质进行检测。
4.2 水厂化验室
4.2.1 负责全厂水质检验和管理工作,并按中心化验室的要求和生产实际对以下项目进行日检和月检:
4.2.1.1日检项目
4.2.1.1.1 源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耐热大肠菌、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4.2.1.1.2 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数、耐热大肠菌群;
4.2.1.2月检项目
4.2.1.2.1 源水:铬(六价)、砷、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铁、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耗氧量、总硬度、氯化物,夏季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2.1.2.2 出厂水:挥发酚类、铁、锰、总硬度、氯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4.2.1.3 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水质科研工作。
4.3 制水车间
4.3.1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质自检工作,以控制水处理构筑物的运行状态,及时调整投药量和加氯量,保证生产出合格的出厂水。
4.3.2 检测源水、沉淀水、澄清池出水、滤后水、出厂水浊度;清水池、出厂水余氯以及水质测试仪表、记录仪表的运行状况和准确性。
5 报告和记录
5.1 分析人员将分析数据及时填入原始记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5.2 质量负责人对原始记录核对无误后,交办公室工作人员录入分析报告。
5.3 分析报告实行逐级签发制度,经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
5.4 中心化验室负责公司检测报告归档管理工作。对外单位索取的水质资料,应统一按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借、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