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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16年职工年休假核定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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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集团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康源〔2008〕23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部对集团公司职工2016年年休假应天数进行核定并说明。年休假按照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即参工时间为2006年及以后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即参工时间为1996年-2005年之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即参工时间为1995年及以前的,年休假15天计算。调入人员和新进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年末按相关标准核定次年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同时为保障生产经营,要求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员年休假天数,制定《年度部门人员休假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不得强行休假,不得随意调换,并根据部门安排通知进行休假。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休年休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